日期:2009-03-16
四、加强对导师(班主任) 工作的领导、检查、考核。学校由学生处牵头负责,教务处、人事处配合此项工作。学生处、教务处要对导师(班主任)工作进行指导;人事处负责考核工作(考核工作应听取学生评价)。各院(系)院长(系主任)和学办主任(书记)直接领导本院(系)导师(班主任)工作。学期末学校考核一次。由教师填写工作记录表,院长(系主任)和学工办主任(书记)写出评语。对成绩优异的导师(班主任)学校要予以表彰。其结果作为教师评奖评优、职务晋升的必要条件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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